违规处罚
            

          

马路上的规则       马路上的规则       马路上的规则       马路上的规则    

 

 

关于对行人违犯交通管理规则的处罚试行规定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和《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 
第一条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,在没有人行道的马路上必须靠路边行走。 
第二条 横过马路必须从人行横道线或人行天桥通过,不准在马路上穿插行走。 凡违犯上述规定之一者,罚款二元;情节严重者,加倍处罚。 
第三条 学龄前儿童出马路必须有成年人带领,如因无成年人带领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的,效果自负。 
第四条 不准在马路上打球,互相追逐,玩游戏。 
第五条 不准跨越、坐、踏行人护拦或分车道护栏。 凡违犯上述第四或和第五条者,罚款五元;情节严重者,加倍处罚。 
第六条 候乘公共汽车、电车,必须站在人行道或设有站台的地方,不准站在马路上。上车时不准冲车、爬车。违者罚款五元;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。 
第七条 在交通设施完备的路段,因违犯交通规则而造成交通事故者,一切责任自负;造成第三者伤亡的,必须承担第三者的全部经济损失;如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 
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督执行。本市以前颁布的《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》中对行人的规定,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 

沈阳市行人、乘车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

    1997年5月2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,1997年6月1日起施行

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人、乘车人的道路交通管理,保障行人、乘车人的交通安全,规范行人、乘车人的交通行为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行人、乘车人,都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第三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行人、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,适用本办法;本办法未列举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予以处罚。
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行人、乘车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,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。
第五条 对行人、乘车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,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。
第六条 对行人、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实施处罚,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教育行人、乘车人自觉遵守本办法。
第七条 行人、乘车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,除令其改正外,并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:
(一) 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无人行道不靠道路边缘线一米以内行走的;
(二) 不在施划人行横道线内通过的;
(三) 不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内横过道路的;
(四) 在机动车道上等乘公交车辆的。
第八条 行人、乘车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,除令其改正外,并处十元罚款;
(一) 通过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的;
(二) 钻跨交通隔离护栏的;
(三) 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的;
(四) 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追逐打闹的。
第九条 行人、乘车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,除令其改正外,并处二十元罚款:
(一) 随意在机动车道上招呼、拦截出租汽车的;
(二) 乘坐出租汽车时,从左侧车门上、下的;
(三) 没有陪护证,乘坐残疾人代步车的;
(四) 在机动车道上围观或聚集的。
第十条 对行人、乘车人的罚款,适用简易处罚程序,交通警察可当场处罚,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。
第十一条 行人、乘车人妨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,要严守法纪,警容严整,举止端庄,礼貌待人,用语文明,执法公正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。

 

常州市实验小学综合实践活动专题学习网页      设计制作  杨静娟